受訓資格
1. 持有普通操作證4個月以上
2. 依據普通小型車體檢認定標準並經指定之醫療 院所體格檢查合格
3. 具有超輕型載具飛航總時間150小時以上或航空器飛航總時間500小時以上
4. 過去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 。
2. 依據普通小型車體檢認定標準並經指定之醫療 院所體格檢查合格
3. 具有超輕型載具飛航總時間150小時以上或航空器飛航總時間500小時以上
4. 過去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 。
學科訓練(地點:屏東縣或台中市)
學科訓練累計至少4小時,包含下列科目:
1.民用航空法規
2.航空系統
3.飛行原理
4.氣象觀測
5.試教
1.民用航空法規
2.航空系統
3.飛行原理
4.氣象觀測
5.試教
術科訓練(地點:屏東縣或台中市)
術科訓練累計至少5小時,包含下列科目:
1.感覺飛行
2.性能飛行
3.起落航線飛行
4.緊急程序操作
5.模擬迫降航線
1.感覺飛行
2.性能飛行
3.起落航線飛行
4.緊急程序操作
5.模擬迫降航線
考照資格
完成學科訓練和術科訓練,其餘同受訓資格。
持照權益
得執行教練工作
依據:
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(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0 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550123641 號令修正)
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(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0 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550123641 號令修正)